國務院第744號令《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建筑,應當按照不低于重點設防類的要求采取抗震設防措施。其中學校是否包含大學建筑?大學校園內建筑使用功能眾多,其中非教學用建筑是否可以不按重點設防類考慮?目前此條與現行規范《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不統一,設計應如何執行?

一、《建筑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學校”的范圍包括大學。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相關規定,高等學校包括在學校范圍內。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在調整和規定“學?!毕嚓P事項時,并未將“大學”或“高等學?!睆摹皩W校”中予以排除。三是從實踐中看,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均將“大學”或“高等學?!奔{入學校范圍進行統計管理。四是按照法律的文義解釋原則,“學?!钡奈淖忠馑及恕按髮W”或“高等學?!薄?/p>

二、《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第6.0.8條規定“教育建筑中,幼兒園、小學、中學的教學用房以及學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設防類別應不低于重點設防類”,未對大學相關建筑作出要求,第1.0.3條的條文說明明確“本標準的規定是最低的要求”,與《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并無沖突。

三、國務院制定發布的《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鑒定、加固、維護等活動時應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