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裝修人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日前,山東省人民政府官網公布新制定的《山東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安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辦法》將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1.《辦法》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權屬不清的,由房屋使用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擔相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遵守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義務:

按照房屋使用性質合理使用房屋;按照規定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遵守房屋裝修的管理規定;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對安全性不符合標準的房屋,及時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等工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搭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挖掘地下空間、改變住宅外立面。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對房屋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發現存在房屋使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開展物業服務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提示并協助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房屋使用安全進行自查。物業服務人發現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

2.《辦法》要求,房屋裝修活動應當保證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不得影響房屋共有部分和相鄰房屋安全。

房屋裝修前,房屋裝修人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告知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社區管理機構。物業服務人、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社區管理機構應當向房屋裝修人提示裝修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房屋裝修人在房屋裝修前,未告知物業服務人的,物業服務人有權按照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禁止裝修施工人員、材料和設備進入物業服務區域。

針對“野蠻裝修”問題,《辦法》規定,房屋裝修人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確需變動房屋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并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未經審查合格的設計圖紙,不得用于施工。

區分所有權的房屋,其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屬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進行裝修活動需要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應當由業主依法共同決定后,方可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禁止擅自在房屋頂部、室內安裝設施設備或者在室內加層等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荷載的行為。

物業服務人應當對房屋裝修現場進行巡查,發現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違反《辦法》規定,涉及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情形,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并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裝修施工人員擅自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明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幾種情形,其中包括擬改變房屋結構或者改變房屋用途,可能對房屋使用安全有影響的;未按照規定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以及增加使用荷載,可能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范進行鑒定,并向鑒定委托人出具鑒定報告。若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針對房屋安全隱患的治理和應急處置,《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房屋安全隱患治理監督工作,實行建賬銷號管理制度,及時組織處置房屋安全隱患。

對存在結構倒塌風險、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應急處置預案,采取停止使用、臨時封閉、人員撤離等應急措施。

房屋安全鑒定、安全隱患治理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及區分所有權房屋共有部分鑒定、維修、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安全性不符合標準的房屋為房屋所有權人唯一居住用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過渡住房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安排。房屋安全隱患治理結束后,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搬出臨時過渡住房。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對房屋進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做到“一房一檔”,為房屋使用安全動態監管提供信息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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