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返工或返修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 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滿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