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返修處理
當項目的某些部分的質量雖未達到規范、標準或設計規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經過采取整修等措施后可以達到要求的質量標準,又不影響使用功能或外觀的要求時,可采取返修處理的方法。

2. 加固處理
主要是針對危及結構承載力的質量缺陷的處理。通過加固處理,使建筑結構恢復或提高承載力,重新滿足結構安全性與可靠性的要求,使結構能繼續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

3. 返工處理
當工程質量缺陷經過返修、加固處理后仍不能滿足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或不具備補救可能性,則必須采取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的返工處理措施。

4. 限制使用
當工程質星缺陷按修補方法處理后無法保證達到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無法返工處理的情況下,不得已時可作出諸如結構卸荷或減荷以及限制使用的決定。

5. 不作處理
某些工程質量問題雖然達不到規定的要求或標準,但其情況不嚴重,對結構安全或使用功能影響很小,經過分析、論證、法定檢測單位鑒定和設計單位等認可后可不作專門處理。一般可不作專門處理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 不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2) 后道工序可以彌補的質量缺陷。

(3) 法定檢測單位鑒定合格的。

(4) 出現的質量缺陷,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 報廢處理
出現質量事故的項目,經過分析或檢測,采取上述處理方法后仍不能滿足規定的質最要求或標準,則必須予以報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