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采用適合結構現狀和現場作業的檢測和監測方法; 2.當既有建筑結構取樣量受條件限制時,應作為個案通過專門研究進行處理; 3.既有建筑結構構件的材料性能檢測結果和變形、損傷的檢測、監測結果,應能為結構鑒定提供可靠的依據。檢測、監測結果未經綜合分析,不得直接作出鑒定結論; 4.應采取措施保障現場檢測、監測作業安全,并應制定應急處理處置預案; 5.檢測、監測結束后,應及時對其所造成的結構構件局部破損進行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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